叶奶录律师亲办案例
钱某某交通事故死亡纠纷
来源:叶奶录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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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 0 1 2)晋民初字第2888号 原告:吴某国(受害人钱某某之夫),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8月5日,住址:江西省**市*县**室,身份证号:36223*****。 原告:吴*(受害人钱**之长子),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2月7日,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县***室,身份证号:3601**。 原告:吴某某(受害人钱**之次子),男,汉族,出生于1986年8月28日,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县***号,身份证号码:3601***。 原告:吴某女(受害人钱**之女),女,汉族,出生于1988年10月4日,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室,身份证号码:36012***。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奶录,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县*号,身份证号:35011********。 被告:黄某某,女,1973年4月21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号,身份证号:35011********。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出租车有限公司,地福州市仓山区三叉街新村商业城二号楼 负责人:潘某某 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本案被告之一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地福州市晋安区岳峰*****号 负责人: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黄――福州-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福州市闽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林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3361.9元(已扣除被告垫付的86262.48元),经查:2012年8月1日被告周某驾驶闽AT6**小型轿车(该轿车实际车主为黄某某,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和商业险)在北二环路北侧中间机动车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北二环路水口大厦门口路段,在向右变更车道时,遇钱某某跨越道路北侧机非隔离花车圃由北往南方向步行横过机动车道,周某某驾车避让不及,闽AT64**小型轿车车头下面与钱某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钱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8月7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交通巡逻大队晋公交认字[2012]第000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被告周某某、钱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垫付原告医疗费用10000元、被告黄某某垫付款扣除退款3200元(该款由被告周某某领取后尚未退还给黄某某)后,实际垫付原告76262.48元。原告吴某国系钱某某的丈夫,原告吴―――――与钱某某系子女,因双方协商不成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当事人确认本起事故造成原告吴――、吴、――――等各项损失共计412262元,该损失由被告周某某承担5000元,被告黄某某承担17262.48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事故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390000; 二、上诉被告周某某所应承担的5000元已由被告黄某某垫付,周某某应连同退还黄某某的3200元合计8200元,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被告黄某某;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实付给四原告326000元(指定收款人户名:吴某某,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 8 3 O O 0####)、支付被告黄某某54000元,账号:00000000。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375元,由四原告负担1375元,被告黄某某负担2000元(该款原告已垫付,黄某某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印 审判员 林某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 员 鲍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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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叶奶录
  • 执业律所:
    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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